常天教委〔2016〕29号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党委关于印发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局属单位重大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天宁职校,教师发展中心,文化馆,局机关各科室:
现把《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局属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局属单位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局党委、局行政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 凡需局党委、局行政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必须经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急办事项,承办人可以根据职责和权限口头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后妥善处理,事后及时按程序补办手续和报告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校园内发生的或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校车安全以及其他突发性的重大校园安全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
(二)重要会议和活动
1.需要局党委、局行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
2.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3.各单位校园长和书记离开常州外出的情况。
(三)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专家或重要合作单位等来进行检查指导、业务培训、学习交流等工作的公务接待;
2.承办重大赛事、大型研讨活动、重大庆典活动、国内外知名媒体采访等的公务接待。
(四)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各个方面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校车安全以及其他突发性的重大校园安全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事件处理过程中及时汇报处理情况,事件处理结束后书面形式完整汇报整个事件的情况。
(二)各单位涉及重要工作的请示和审批,需要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批准后实施。
(三)全区性重要会议或活动,并需要主要领导出席的,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并附会议材料或活动方案。
(四)各单位的外出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应至少提前1周报批,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各单位校园长和书记因公(私)离开常州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六)重要接待活动按照常天教委〔2014〕20号《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请示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和时限要求请示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的有关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时,指定一名主持工作的校园级领导负责签发重大事项报告。
第七条 局纪委、监察室加强对各单位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文化馆及其它部门机构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党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